第五章 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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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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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 並有權就著本會推行會務的一切事宜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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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幹事會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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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會必須每兩年選舉一次, 由大多數出席選舉大會會員表決贊成選出。所有母校畢業同學, 不論有否出席選舉大會,均有被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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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正式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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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會每屆任期最長為兩年,由幹事會選出之日貣至下一屆幹事會獲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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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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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會包括主席,副主席,常務秘書,財務秘書及委員,最多十二人,最少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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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幹事資格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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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幹事必須為本會普通會員。
(乙) 各幹事均可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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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幹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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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主席
(一) 本會最高行政首長。
(二) 對外代表本會。
(三) 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宜。
(四) 為會員大會及幹事會議之當然主席。
(五) 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之會務報告。
(乙) 副主席
(一) 協助主席處理會內一切事務。
(二) 並於主席缺席時, 主持各項會議。
(三) 最少一名至最多兩名。
(丙) 常務秘書
(一) 負責本會一切會議紀錄及會員紀錄。
(二) 處理本會一切文書通訊及檔案。
(丁) 財務秘書
(一) 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二) 草擬全年財政預算, 並向會員報告財政狀況。
(三) 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度之全年政報告。
(四) 管理財務經費。
(戊) 委員
執行幹事會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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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專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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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會可委任專責小組協助幹事會推行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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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幹事會常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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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主席必須每年召開最少一次常務會議, 並須於會議最少七天前分發議程予各幹事及顧問。
(乙) 常務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幹事三名。議案需由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贊成方能通過。
(丙) 任何幹事如未能出席者, 須於兩天前通知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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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幹事會特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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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特別會議須根據本條規定於必要時隨時召開, 惟主席須於會議前兩天通知各幹事。
(乙) 兩名或以上幹事可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特別會議。
(丙) 會議法定人數為幹事三名, 另各議案必須獲得半數或以上出席人數贊成方可通過。
(丁) 任何幹事如未能出席, 須於會議最少兩天前通知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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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幹事會職位之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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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幹事會之主席, 常務秘書及財務秘書等職位不得懸空。
(乙) 於成立後, 幹事會有權委任基本會員擔任懸空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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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幹事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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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幹事如有充份理由, 經幹事會通過, 可辭去其職位。
(乙) 若遇主席辭職, 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替其職位, 不須補選主席。
(丙) 若遇幹事辭職, 幹事會可委任基本會員, 填補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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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幹事會工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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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會必須於卸任前準備詳細之「會議及工作紀錄」, 以供下屆幹事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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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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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當然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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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校校監及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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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其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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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幹事會於成立後一個月內必須邀請最少一名顧問。
(乙) 幹事會可邀請本會前任幹事為顧問。
(丙) 顧問任期與該屆幹事會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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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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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權利
顧問有權列席幹事會常務會議及會員大會, 但沒有投票權。幹事會須於上列會議召開最少七天前通知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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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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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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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凡本會會員或幹事
(一)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決議
(二) 或疏於職務
(三) 或做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經會員大會三分二出席的會員贊成, 可罷免其職位及開除會籍。
(乙) 凡可能被罷免之會員或幹事將於會員大會最少七天前接獲書面通知, 該會員可於會員大會提出抗辯。若該會員未獲事前通知, 則罷免議決不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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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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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任何會員退會, 應於最少七天前書面通知幹事會。
(乙) 任何幹事退會必須於最少十四天前向幹事會辭職, 並在辭職獲幹事會通過後,方可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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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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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會成立大會中, 出席的同學必須選出一個幹事會, 該幹事會必須包含第五章第四條所列之幹事。選舉方式根據第五章指定的方式進行, 而所有出席之同學在選舉時均被視作具本會會員之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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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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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會根據第八章解散, 則曾於母校就讀的同學亦可根據本章重新成立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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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解散 |
第一條 主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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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幹事會全體幹事同意解散本會, 則幹事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討論解散議案,經討論後,若有超過三分二或以上出席特別會員大會之普通會員贊成, 本會將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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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自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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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幹事會於任期屆滿後超過二年, 期間經過三次會員大會亦不能成立新的幹事會, 則本會將自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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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解散後的資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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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後本會資產將捐給母校,任何會員皆不得分享本會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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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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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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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為會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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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會章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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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章與本會其他章程、規則或附則等有所衝突時, 概以本會會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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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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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章,包括《觀塘瑪利諾書院校友校董選舉附則》及其他附則的採納及修改,可通過下列程序修改:
(甲) 先由幹事會考慮及草擬修章條文, 交會員大會討論。
(乙) 經會員大會三分二或以上出席人數同意後, 方可通過修改條文。
(丙) 修改後之會章生效日期在討論修章的會員大會中決定。
(丁) 修改後之會章須儘快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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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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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另外制訂《觀塘瑪利諾書院校友校董選舉附則》,以規範校友校董選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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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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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章內凡規定要向會員寄發、發出、發給或給予通知的(包括書面通知),有關通知可以郵寄、電郵或上載於母校的網頁等方式發出,以上述任何一種方式發出通知之日, 即視為已符合本會會章的規定將通知有效送達或給予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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