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umni Association

Alumni Association Office-bearers
觀塘瑪利諾書院校友會幹事名單如下:
主 席 ﹕ 潘耀財 Poon Yiu Choi Rocky  
副 主 席 ﹕ 李健 Lee Kendy  
財務秘 書 ﹕ 黃銘源 Wong Ming Yuen Bobby  
常務秘 書 ﹕ 黃宇鴻 Wong Yu Hung John  
 委員﹕ 許銳祥醫生 Dr Hui Yui Cheung Nelson 夏永恒 Ha Wing Hang
  尹俊傑 Wan Chun Kit 何偉倫 Ho Wai Lun Alan
  陳偉茗 Chan Wai Ming
會務顧問﹕ 孫德銘 Suen Tak Ming Hugo 陳彧文 Chan Yuk Man
顧問﹕ 屈能伸副校長 黃俊彥主任
電郵﹕ [email protected]
Alumni Registration
Alumni Association Constitution

校 友 會 會 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觀塘瑪利諾書院校友會 (KWUN TONG MARYKNOLL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九龍觀塘翠屏道壹佰號觀塘瑪利諾書院(以下簡稱母校)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本自治精神,促進各會員間之瞭解, 謀求各會員在學業上、職業上、生活上之互相幫助, 加強會員與母校之聯繫,並提供機會讓校友貢獻母校。

第四條 組織

 

本會由曾於母校就讀的同學組成。

第五條 地位

 

本會為一獨立非牟利組織, 享有行政及財政獨立權。

第六條 年度

 

本會之財政及行政年度由每年之週年會員大會後開始至翌年之週年會員大會後完結。

第七條 職員

 

本會職員為主席及幹事會幹事。

第二章本會組成方法

第一條

 

若超過八位曾於母校就讀的同學希望組成本會, 則該等同學可召開本會成立大會。在成立大會最少七天前, 該等同學必須儘其所能通知其他曾於母校就讀的同學出席, 並將成立本會議程送交該等同學。

第二條

 

本會成立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十名曾於母校就讀的同學, 任何同學皆可出席。成立大會的主席由出席校友自願出任, 若有任何爭議, 則由出席校友以大多數方式表決。經討論後, 若有超過一半出席成立大會的同學同 意成立本會, 則本會將正式成立。

第三條

 

在本會成立大會中, 出席的同學必須選出一個幹事會, 該幹事會必須包含第五章第四條所列之幹事。選舉方式根據第五章指定的方式進行, 而所有出席之同學在選舉時均被視作具本會會員之投票權。

第四條

 

若本會根據第八章解散, 則曾於母校就讀的同學亦可根據本章重新成立本會。

 第三章會員

第一條會員類別

(甲) 普通會員

(一)凡曾於母校就讀同學填妥入會申請表及經校方核實其身份後,即成為本會之會員。

(乙)名譽會員

幹事會可邀請下列人士為名譽會員。

(一)母校現任教師或職員。

(二)曾於母校任職之人士。

第二條會費

(甲)會費

(一)會員毋須繳交會費,本會經費以捐獻維持。

(乙)經費之運用

(一) 本會之經費得用於下列用途:

A.支付一切經常性開支。

B.支付一切符合本會會章所列宗旨活動之費用。

(二)本會一切收支, 須經主席及財務秘書批准。

第三條會員權利

(甲)普通會員

(一)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用本會之福利設施。

(三)獲寄發本會出版之通訊及刊物。

(四)於會員大會中享有選舉、被選、動議、和議及投票之權利。

(乙)名譽會員

(一)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用本會之福利設施。

(三)獲寄發本會出版之通訊及刊物。

(四)列席本會之各會議, 並享有發言權。

第四條基本會員一般義務

(甲)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議決案。

(乙)出席會員大會。

(丙)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各項活動。

(丁)會員如有通訊地址或電話之更改, 應以書面通知本會。於接獲通知前, 本會寄予任何會員之文件一律當作該會員已收到論。

第五條財政報告

(甲)幹事會須於週年大會向各會員報告該年財政狀況。

(乙)全年財政報告須提交週年大會審核。

(丙)一切報告須真確無誤。

 第四章會員大會

第一條類別

會員大會分為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類, 兩類大會享有同等權力。

第二條功能

(甲)通過幹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審核財政報告。

(乙)選舉幹事會幹事。

(丙)修改本會會章,包括附例。

(丁)通過幹事或會員提出之議案及討論會員之建議及投訴。

(戊)對會務及財政事務提出建議及諮詢。

(己)彈劾及罷免幹事會幹事或開除個別會員會籍。

(庚)處理及決定一切有關本會事務。

第三條權力

會員大會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

第四條成員

會員大會之成員為本會所有普通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甲)會員大會

(一)幹事會須於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二)幹事會須於大會召開最少七天前通知全體會員。

(乙)特別會員大會

(一)幹事會於有需要時可提出召開, 並須於會議最少七天前將大會通告及議程發予全體會員。

(二)由三十名或以上之會員聯署書面陳述有關討論之事宜向幹事會提出召開, 幹事會須於接到要求後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之規則

(甲)幹事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

(乙)大會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數目八人。若不足法定人數, 則續會須於三個月內再度召開。幹事會應於續會最少七天前通知各會員, 續會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人數六人。

(丙)大會議案以投票方法決定, 由半數以上出席之基本會員贊成方可通過。若遇贊成及反對票數相等, 主席有權多投一票。

(丁)若有議程以外之事項須要討論, 則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同意方

(戊)選舉幹事之規則及程序。

(一)幹事會各職位均須經會員提名及選舉, 以獲票數最多者可獲選。

(二)幹事之提名須由一名會員提議及經一名會員和議, 並須獲被提名者口頭或書面同意,方可接受。

(三)幹事會於成立之時, 不得少於三人。若有職位懸空, 則依第五章第十條處理。

 第五章幹事會

第一條定義

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 並有權就著本會推行會務的一切事宜作出決定。

第二條幹事會的選舉

幹事會必須每兩年選舉一次, 由大多數出席選舉大會會員表決贊成選出。所有母校畢業同學, 不論有否出席選舉大會,均有被選權。

第三條正式任期

幹事會每屆任期最長為兩年,由幹事會選出之日貣至下一屆幹事會獲選為止。

第四條成員

幹事會包括主席,副主席,常務秘書,財務秘書及委員,最多十二人,最少三人。

第五條幹事資格及任期

(甲)幹事必須為本會普通會員。

(乙)各幹事均可連任。

第六條幹事職務

(甲)主席

(一)本會最高行政首長。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宜。

(四)為會員大會及幹事會議之當然主席。

(五)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之會務報告。

(乙)副主席

(一)協助主席處理會內一切事務。

(二)並於主席缺席時, 主持各項會議。

(三) 最少一名至最多兩名。

(丙)常務秘書

(一)負責本會一切會議紀錄及會員紀錄。

(二)處理本會一切文書通訊及檔案。

(丁)財務秘書

(一)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二)草擬全年財政預算, 並向會員報告財政狀況。

(三)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度之全年政報告。

(四)管理財務經費。

(戊)委員

執行幹事會的議案。

第七條專責小組

幹事會可委任專責小組協助幹事會推行會務。

第八條幹事會常務會議

(甲)主席必須每年召開最少一次常務會議, 並須於會議最少七天前分發議程予各幹事及顧問。

(乙)常務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幹事三名。議案需由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贊成方能通過。

(丙)任何幹事如未能出席者, 須於兩天前通知主席。

第九條幹事會特別會議

(甲)特別會議須根據本條規定於必要時隨時召開, 惟主席須於會議前兩天通知各幹事。

(乙)兩名或以上幹事可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特別會議。

(丙)會議法定人數為幹事三名, 另各議案必須獲得半數或以上出席人數贊成方可通過。

(丁)任何幹事如未能出席, 須於會議最少兩天前通知主席。

第十條幹事會職位之懸空

(甲)幹事會之主席, 常務秘書及財務秘書等職位不得懸空。

(乙)於成立後, 幹事會有權委任基本會員擔任懸空之職位。

第十一條幹事之辭職

(甲)幹事如有充份理由, 經幹事會通過, 可辭去其職位。

(乙)若遇主席辭職, 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替其職位, 不須補選主席。

(丙)若遇幹事辭職, 幹事會可委任基本會員, 填補該職位。

第十二條幹事會工作紀錄

幹事會必須於卸任前準備詳細之「會議及工作紀錄」, 以供下屆幹事會參考。

第六章顧問

第一條當然顧問

母校校監及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第二條其他顧問

(甲)幹事會於成立後一個月內必須邀請最少一名顧問。

(乙)幹事會可邀請本會前任幹事為顧問。

(丙)顧問任期與該屆幹事會任期相同。

第三條

第三條權利

顧問有權列席幹事會常務會議及會員大會, 但沒有投票權。幹事會須於上列會議召開最少七天前通知顧問。

第七章紀律

第一條罷免

(甲)凡本會會員或幹事

(一)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決議

(二)或疏於職務

(三)或做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經會員大會三分二出席的會員贊成, 可罷免其職位及開除會籍。

(乙)凡可能被罷免之會員或幹事將於會員大會最少七天前接獲書面通知, 該會員可於會員大會提出抗辯。若該會員未獲事前通知, 則罷免議決不得通過。

第二條退會

(甲)任何會員退會, 應於最少七天前書面通知幹事會。

(乙)任何幹事退會必須於最少十四天前向幹事會辭職, 並在辭職獲幹事會通過後,方可退會。

第三條

在本會成立大會中, 出席的同學必須選出一個幹事會, 該幹事會必須包含第五章第四條所列之幹事。選舉方式根據第五章指定的方式進行, 而所有出席之同學在選舉時均被視作具本會會員之投票權。

第四條

若本會根據第八章解散, 則曾於母校就讀的同學亦可根據本章重新成立本會。

第八章解散

第一條主動解散

經幹事會全體幹事同意解散本會, 則幹事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討論解散議案,經討論後,若有超過三分二或以上出席特別會員大會之普通會員贊成, 本會將予解散。

第二條自動解散

若幹事會於任期屆滿後超過二年, 期間經過三次會員大會亦不能成立新的幹事會, 則本會將自動解散。

第三條 解散後的資產安排

解散後本會資產將捐給母校,任何會員皆不得分享本會資產。

第九章憲章

第一條詮釋

會員大會為會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構。

第二條會章衝突

本會會章與本會其他章程、規則或附則等有所衝突時, 概以本會會章為準。

第三條修章

本會會章,包括《觀塘瑪利諾書院校友校董選舉附則》及其他附則的採納及修改,可通過下列程序修改:

(甲)先由幹事會考慮及草擬修章條文, 交會員大會討論。

(乙)經會員大會三分二或以上出席人數同意後, 方可通過修改條文。

(丙)修改後之會章生效日期在討論修章的會員大會中決定。

(丁)修改後之會章須儘快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第四條附則

本會另外制訂《觀塘瑪利諾書院校友校董選舉附則》,以規範校友校董選 程序。

第五條通知

本會會章內凡規定要向會員寄發、發出、發給或給予通知的(包括書面通知),有關通知可以郵寄、電郵或上載於母校的網頁等方式發出,以上述任何一種方式發出通知之日, 即視為已符合本會會章的規定將通知有效送達或給予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