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A Constitution

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名稱:

觀塘瑪利諾書院家長教師會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OF KWUN TONG MARYKNOLL COLLEGE


(二) 會址:

觀塘翠屏道100號觀塘瑪利諾書院


(三) 宗旨:

  1. 加強學校與家庭聯繫與合作,促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之間友誼。
  2. 協助學生進德修業,培養健全的人格。
  3. 促進學生之福利。

(四) 本會與學校的關係:

凡本會所舉辦活動有牽涉學校人士或設施,須得校方同意,方可進行。


(五) 會籍、會員權利與義務:

  1. 凡在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現職校長及教師均成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2. 會員之子弟畢業或離校,以及教師離職,其會籍即告終止。
  3. 基本會員有選舉、被選、動議及表決權,並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的權利。
  4. 當然會員有動議及表決權,並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的權利,惟無選舉與被選權。
  5. 會員須遵守會章及依從會員大會之決議。
  6. 基本會員須於每年十月前繳納港幣三十元之會費 (會員之在校子弟不論人數多寡,只需繳 納一份會費,在選舉或表決中,亦只投一票),會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7. 當然會員不需繳納會費。

(六) 組織:

  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執委會則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2. 會員大會於每年九月底召開。主席及司庫分別提交全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通過、修改會章及選舉家長執委。
  3.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份之五,其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生效。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4. 若會員大會第一次出席人數不足,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此次人數雖不足會員人數百份之五亦屬有效。
  5. 若有五十位或以上會員聯署動議或執委會動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委會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於一星期前通知全體會員出席。
  6. 所有大會議程須於一星期前通知會員。
  7. 執委會共有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六至八位家長代表及七位教師代表組成。家長代表由選舉產生。教師代表包括校長或副校長,其他教師代表則由校長委任。
  8. 家長可自我提名或在該人同意下被提名參選,而選舉以最多票數的六至八人當選執委,職位則由當選執委中互選產生。
  9. 執委會之組織與各委員之職責如下:
  10. 主席一人 (由家長出任)

    為本會之代表,負責處理一切會務,召開及主持一切會議,並於週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

    副主席二人(由家長出任第一副主席校長或副校長出任第二副主席)

    負責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如主席缺席時,將由第一副主席處理會務。

    秘書二人 (由教師出任)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對內,對外書信文件、會員名冊、會議議程及紀錄,保管一切有關之檔案文件。

    司庫二(分別由家長及教師出任)人

    負責處理一切財務事宜,並於週年大會前編寫年結,呈交執委會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文康四人(分別由兩位家長及兩位教師出任)

    負責策劃、組織及宣傳本會各項活動、講座、家長座談會及親子活動。

    總務二人(分別由家長及教師出任)

    負責聯絡及宣傳本會各項活動、購買物品、佈置場地及處理其他會務。

    普通委員最多二人(由家長出任)

    出席執委會會議及協助推行會務。如遇有家長委員離職(主席除外),由普通委員互選補上。

    若上述委員因工作或無故缺席執委會會議三次或以上,在主席或委員會提醒或通知該委員或與該委員協商後,執委會有權安排接替事宜。
    如主席出缺,由第一副主席補上;第一副主席空缺則由家長委員互選補上;如家長委員出缺,由普通委員互選補上;普通委員空缺則通過委員會邀請,由增選委員補上。所有當屆落選的參選者均可成為當屆的增選委員。如執委會家長委員不足六人,由執委會通過邀請基本會員成為當屆家長委員。

  11. a. 家長執委任期為兩年,可參選連任。若因子弟畢業或離校而失去會籍的執委,
    自動留任執委,直至補選出新的替代執委或新一屆執委會選出為止。
    b. 教師執委任期為兩年,若因教師離職而失去會籍的執委,則由校長另行委任教師
    成為新的替代執委。

  12. 執委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商討及推動會務。
  13. 執委會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能開會,若人數不足,須於一星內再次召開會議。
  14. 執委會會議中,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時,則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15. 執委工作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16. 設有名譽顧問,由當屆執委會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校友家長出任,人數及任期不限。
    工作為本會推行會務,並對本會會務給與意見。

(七) 財務:

  1. 本會經費來源

    (a) 會費及其在銀行存款之利息

    (b) 贊助及捐款

    (c) 籌款

  2. 本會經費用途只限於用作與本會宗旨相符的活動。
  3. 本會所有經費須存入會員大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及支票須經主席、副主席及司庫
    五人其中二人簽署方能生效,而兩人中必須一為家長委員,一為教師委員。
  4. 在選舉全體會員大會中,邀請一名會員,義務查核本會該年度的帳目。

(八)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按法團校董會的章則選出。
(詳見「家長校董選舉章則」)


(九) 修章:

會章若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上得三份之二以上出席會員贊同方能生效。


(九) 附則:

  1. 任何以本會名義進行之對外事務,必須由執委會通過方可進行。
  2. 本會如有解散之議,須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得三份之二以上出席會員贊同方 能解散,而本會之資產則捐贈學校。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會員大會修訂並通過生效


家長校董選舉章則

觀塘瑪利諾書院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獲得觀塘瑪利諾書院(以下簡稱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為辦理家長校董選舉的家教會之後,應依照本章則所載之選舉機制及程序進行觀塘瑪利諾書院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以下簡稱有關選舉):


候選人資格

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2.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5)(b)款,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的在職教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候選人請注意«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人數和任期

4. 法團校董會在其章程內已訂明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人數為各一名,而任期為兩年;由註冊為校董或替代校董的日期起計。為計算校董任期起見,如因註冊事宜而延至九月一日以後始就任,在其任期的首個學年內,任何不足十二個月期間均須視作完整的一年。家長校董只可以連任一次。舉行選舉後,本會將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否則,根據條例第40AU條,如家長校董的職位懸空超過三個月,法團校董會便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延長填補該空缺的限期。

提名程序

選舉主任

5. 本會應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本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6.1 選舉主任須 於 選 舉 日 期 前 最 少25天 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和職責。

6.2 每名家長只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並 由 另 一 位 家長和 議 , 和議人必須是現有學生的家長。

6.3 家長於收到選舉通知後,倘欲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家長參選,須於選舉舉行前最少18天,以書面形式向選舉主任提出,並由另一位家長和議。獲提名的家長須同時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限100字內)予選舉主任處理。

6.4 每名獲提名家長的個人簡介中,須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投票人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6.5 倘於選舉舉行前18天,沒有家長獲提名參選,選舉主任須把提名期延長至選舉舉行前14天。

6.6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舉行前最少7天,確認參選家長的候選資格,並將候選家長校董的個人簡介、選舉安排及時間表發放予全體家長。本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候選家長校董的個人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

6.7 倘於選舉舉行前14天,只有一名候選家長校董,則該名候選家長校董自動當選。

6.8 倘於選舉舉行前14天,仍沒有家長獲提名參選,選舉主任須宣布選舉程序終止,另擇日期重新進行選舉

投票人資格

7.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父及母均享有投票權,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

選舉程序

投票日期

8.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投票方法

9.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選票樣本見附件二。

10. 校方應為選舉設置一個上鎖的投票箱,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家長須於選舉日(可多於一天) 親自到學校投票,選舉主任會於最少7日前事先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安排,並列出投票日期、時間和地點。
點票

11.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或其代表)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12. 家教會主席、選舉主任或校長(或其代表)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 選票填寫不當;或
  •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13. 如只有一個家長校董及一個替代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決定。若只得一名候選人,該候選人會自動當選。

14.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公布結果

15. 選舉主任應在選舉後一個月內在學校網頁及家教會壁布版公布選舉結果。

16.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本會將委任兩名未見證點票的家長及由本校校長委任一名未見證點票工作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上訴。如果需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

選舉後跟進事項

17.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學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學校的校董。

填補臨時空缺

18.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19.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注意事項

20. 本會主席不可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獲選的家長校董亦不會自動當選為本會主席。

21.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家長須留意載於附件三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22. 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教育條例»第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本校的校董。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40AB

  • 「教員」是指受僱於學校的准用教員或檢定教員,而他是受僱在學校—
    • 擔任某個在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或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所規定的職員編制之內的教員職位;或
    • 於一段為期不少於12個月的期間內,執行教學職責或其他直接與教學有關的職責。

40AL

    • 設有法團校董會及一個認可的家教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有一個認可的家教會,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只設有一名家長校董,須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只有一名家長校董,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40AO

  • 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家教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只有下述的人士方可選出或出任該團體的幹事—
  • 該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 該校的現職教員註二。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 認可家教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 選舉制度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 候選人必須為現有學生的家長。
  •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 在該選舉中,所有家長須擁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 該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40AS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以相同方式選出供提名以註冊為校董。

40AU

  •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40AV

  • 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家教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

註二:「教員」的定義須按照第40AB條的釋義。就特殊學校而言,「教員」的釋義在此並不包括「專責人員」。